中國古建筑平面開間的橫向寬稱為“面闊”,開間縱向長稱為“進深”,對于面闊于進深尺寸的確定,宋、清、吳各有不同。
1.宋制“面闊”、“進深”
面闊,《營造法式》在看祥和卷一的定平條中述,“凡定柱礎取平,需更用真尺較之。其真尺長一丈八尺,廣四寸,厚二寸五分。”即是說確定房屋基礎之間的水平位置,需要用真尺進行校正,真尺長18尺,寬0.4尺,厚0.25尺。在這里雖沒有說明確定面闊尺寸,但從中可以推測出,基礎之間的間距一般是按1丈8尺作為校正對象,再經若干實物和有關文獻記載的考證,即可推定,宋之前有個傳統標準,既“心間不越18尺”。也就是說,對于殿庭和廳堂的心間面闊,雖沒有一個完整的定制,但都遵守著一個歷史傳統標準,即18尺。而次、稍間可逐次減一尺或酌情處理,按唐遼宋營造尺折公制,心間面闊約為5.3m至5.6m(相當于現代模數制5.4至5.7)。至于余屋面闊,當然遠小于此數,可以現場功能酌情而定。
進深,同面闊一樣,在宋以前也沒有明確規定,雖然如此,但《營造法式》明確有一個基本標準,即在卷五的椽條中述道,“用椽之制,椽每架平不過六尺,若殿閣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椽子是設在屋頂檁木上進深方向的木構件,“椽每架平”,即指進深方向,每兩根檁木之間的水平距離,對椽子規定,一般不超過六尺,如果是殿堂建筑,也可加0.5尺至1.5尺(即椽每架平為6尺至7.5尺)。因此,有了這個基數,只要知道屋架所布置的檁木根數或椽平長當數,就可計算出進深尺寸。
2.清制“面闊”、“進深”
在清《工程做法則例》一書中,專門對23種大式建筑,4種小式建筑的面闊和進深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例如,《工程做法則例》卷一對九檁單檐帶斗拱廡殿規定,“凡面闊、進深以斗科攢數而定,每攢以斗口數十一分定寬。如斗口二寸五分,以科中分算,得斗科每攢寬二尺七寸五分。如面闊用平身斗科六攢,加兩邊柱頭科半攢,共斗科七攢,得面闊一丈九尺二寸五分。如次間收分一攢,得面闊一丈六尺五寸”,即按清營造尺換算公制為:正間面闊=(11口分*0.25尺*7攢)*32cm=19.25尺*0.32m=6.16m,次間面闊=(11口分*0.25*6攢)*32cm=16.5尺*0.32m=5.28m.
3.吳制“面闊”、“進深”
《營造法原》對面闊規定,只規定次間面闊按0.8正間面闊,而正間面闊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對實踐工程的考察,大多也按“心間不越18尺”原則控制。如該書中圖例:“蘇州鐵瓶巷任宅”正間面闊為4.67m,次間面闊3.55m(近似正間八折);將正間折合魯班尺=4.67m/0.275=16.98尺≈17尺。
對進深,《營造法原》在廳堂總論中述,“其進深可分三部分,即軒、內四界、后雙步。扁作廳有于軒之外復筑廊軒,而圓堂則無”。也就是說一般廳堂進深由三部分組成,其中“內四界”為基本,前軒為一之二界,后雙步為二界,這樣,進深可達七至八界。如果還要加大進深的話,對扁作廳建筑,可在軒之外,進行加廊加軒;而對圓作堂建筑則不加。
在殿庭總論中述,“殿庭之深,亦無定制,自六界之十二界。其身以脊柱為中心,前后相對稱。普通殿庭亦作內四界,較深者作六界,其前后或為雙步、或為廊川。亦有雙步之外,復作廊川者,則為較大值建筑業”。即殿庭也沒有硬性規定,一般6界至12界,殿庭基本進深也是由廊川、內四或內六界、后雙步等組成(一般廊川為一界)。對比較大的建筑,也有在雙步之外,另加廊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