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古建筑施工中所選用的計量檢測設備,必須滿足被測對象及檢測內容的要求,使被測對象在量程范圍內。檢測器具的測量極限洪差必須小于或等于被測對象所能允許的測量極限誤差,必須具有技術鑒定書或產品合格證書。
2、按規定對計量器具實施周期檢定,保證使用中的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以防止檢測器具的自身誤差耐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
3、計量檢測設備應有明顯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標志標明計量器具所處的狀態。
(1)合格:為周檢或一次性檢定能滿足質量檢測、檢驗和試驗要求的精度。
(2)禁用:經檢定不合格或使用中嚴重損壞、缺損的。
(3)封存:根據使用頻率及生產經營情況,暫停使用的。
4、使用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熟悉并掌握計量檢測設備的性能、相應的操作規程、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按規定進行正確操作,做好記錄。
5、使用計量器具前,應檢查其是否完好,若不在檢定周期內、檢定標識不清或封存的,視為不合格的計量檢測設備,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應對計量檢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零檢查后,方可開始計量測試。使用中若發現計量檢測設備偏離標準狀態,應立即停用,重新校驗核準。如出現損壞或性能下降時,應及時進行修理和重新檢定。
6、古建筑施工計量器具應在適宜的環境下工作,如溫度、濕度、振動、屏蔽、隔聲等,必要時應采取措施,消除或減少環境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
7、計量檢測設備在安裝和搬運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避免準確度偏移,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8、檢測器具應分類存放、標識清楚,針對不同要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防火、防潮、防振、防塵、防腐、防外磁場干擾等,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9、古建筑施工封存的計量器具重新啟用時,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